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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务公司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16/11/11   浏览次数:0次  关闭  来源:www.xjchcw.com
新疆财务公司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审批管理范围
我市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按财务规定予以处理。
二、财产损失额的确定
(一)盘亏、毁损、报废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物资,按帐面价值扣除过失责任人赔偿和残值后计算。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非常损失,按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和残值后计算。乌鲁木齐财务记账公司
(三)现金、债券等其它货币资金被盗、丢失损失,以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造成的坏帐损失,按损失额扣除过失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算。
(四)固定资产损失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残值收入、过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后计算。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并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表样附后)。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确因特殊情况,经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部门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并按要求附报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详细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程序、权限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凡年财产损失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年财产损失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
为增强工作责任心,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经办人员、科(处)长、分管领导应在审批表的指定位置签字盖章。
五、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要求
(一)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在编审年度会计报表前,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企业在向税务部门提出处理财产损失时,应按税务部门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审批表、财产损失说明报告和财产损失明细表,对表中要求的项目必须认真、完整填写,向税务部门申请处理的财产损失数必须在年度的会计决算中全部处理。
(三)企业要按有关财会制度规定申报财产损失,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如实填写审核意见。乌鲁木齐财务记账公司
六、申报财产损失应上报的有关资料
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
2、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
3、企业财产损失说明报告(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等);
4、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及被盗、丢失等损失。应附公安、保险等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5、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发生的坏帐损失,因债务人破产和死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帐款情况的法律文件;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帐款所形成的坏帐损失,应提供作销或收入记账凭证,发票及仍未收回的原因的情况说明。
6、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提供社会中介组织的资产评估报告;
7、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证明;
8、有资产多次评估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而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未确认实现的,须提供发票证明其历史成本;
9、变价收入凭证;
10、国有(集体)资产已核销的财产损失须提供证明;
11、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及评估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的处理证明;
12、有关联关系的,须提供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证明资料;
13、土地出让、转让或被征用而相应发生的损失应同时提供土地补偿费作应税收入的证明资料;
14、投资损失,不能一次性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用投资收益处理。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付款凭证,被投资企业发给投资企业的认股权证等;
(2)投资期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及分配情况;
(3)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转让协议、转让价格、文件、资料;
(4)能够证明损失的相关材料。乌鲁木齐财务记账公司
15、纳税人申请存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盘存的记录、购货合同、入库单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品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16、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上述申报存货损失要求的相关材料。
17、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借出款项的损失应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企业的付款凭证,款项不能收回的原因及债务人的情况说明。
18、纳税人申报固定资产损失时,除提供固定资产帐卡外,应视情况不同提供不同资料:
(1)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2)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3)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科。
(4)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
纸张规格装订顺序:
报批资料全部为A4纸大小。企业附报的各种报表、证照等资料必须全部折成A4纸大小;需要附报的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全部折成A4纸大小。按照相关资料的顺序进行装订。
填报要求:
各项目必须填写真实、齐全。
七、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与监督
税务机关按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财会制度规定,做好对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查、审批及管理工作,同时要做好企业财产损失的情况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做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等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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