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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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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乌鲁木齐代理记账乌鲁木齐财务代理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改为后置审批 

 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9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10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改为后置审批 

 11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5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改为后置审批 

 16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7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改为后置审批 

 18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19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0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1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2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改为后置审批 

23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24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25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改为后置审批 

26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27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28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改为后置审批 

 29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0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1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32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33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34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35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36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37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改为后置审批 

38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39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改为后置审批 

 40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41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改为后置审批 

 42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43 

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44 

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45

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46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改为后置审批 

47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48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49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改为后置审批 

50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5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改为后置审批 

52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改为后置审批 

 53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54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改为后置审批 

 55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56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改为后置审批 

 57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改为后置审批 

 58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改为后置审批 

59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改为后置审批 

 60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改为后置审批

 61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改为后置审批 

6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改为后置审批 

63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64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65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66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6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68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69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0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1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6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77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8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9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80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81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82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