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注意事项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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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乌鲁木齐财务代理公司表示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2)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或者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
    3、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家园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5、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7、本事项适用容缺办理。即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深受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深受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深受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一对一发票及税控一对一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主打产品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主打产品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诚信商家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8、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的纳税人,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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