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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务公司浅议隐含的合同税务风险

日期:2017/04/25   浏览次数:0次  关闭  来源:www.xjchcw.com

新疆财务公司浅议隐含的合同税务风险(三)

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与有效防止隐含的合同税务风险。

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文中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本文可当作合同的附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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