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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务代理记账公司揭秘个人所得税针对哪些项目征收三

日期:2017/04/26   浏览次数:0次  关闭  来源:www.xjchcw.com

新疆财务代理记账公司揭秘个人所得税针对哪些项目征收三。若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扣除标准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救济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年所得超12万自行申报时,纳税人个人炒股所得怎么确认是否达到12万元?

答:根据《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哪些所得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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